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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2022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深沪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赴英国、瑞士、德国等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同时,上述市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赴深沪交易所发行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

20223月以来,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配套规则及业务指南,对深交所与境外交易所开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作出具体安排。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即中国存托凭证,简称CDR)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即全球存托凭证,简称GDR)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存托凭证和基础股票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实现了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投资者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享有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及行使表决权等权利。境内外符合要求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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